扫一扫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阐明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成效导向,着力解决制约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当前,尤其要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5个平衡关系。
01
—
自然恢复与人工干预的平衡关系
生态系统是经过长期演变而形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自然要素共同体,其发展变化具有内在的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消除和减轻人为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干扰,为生态系统营造良好的休养生息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没有把握好自然恢复与人工干预之间的平衡关系,存在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思想,盲目改造自然、过度人工干预,实际效果往往是破坏了生态系统、浪费了大量财物资源,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地方在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时,盲目开展河湖清淤,从表面上看,河湖底泥污染暂时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实际上可能会引起水生植物、底栖动物的种类和生物量显著减少,甚至会导致水生态系统平衡失调。此外,被清淤的底泥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引起环境二次污染。
因此,我们在考虑对特定区域生态环境实施人工干预时,必须事前对干预方案进行系统深入的工程分析论证和全面客观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科学决策、趋利避害。在实施干预过程中和干预完成后加强干预效果监测评估,及时发现、有效防控可能出现的非预期负面环境影响。
02
—
目标考核内容与非目标考核内容的平衡关系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日趋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高、责任压得越来越实。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把主要精力放在目标考核内容上,而对非目标考核内容重视不够、疏于管控,形成了采用片面性方法抓系统性工作的不平衡问题。
例如,在相关环境要素的考核点位附近区域,能够下大功夫深入排查问题、高标准整治、高频次监管,以减轻局地污染源对考核点位的贡献影响;而对于相关环境要素的距考核点位较远的其他区域,则由于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有限,往往无暇顾及,环境治理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环境质量显著差于考核点位附近区域。此外,对于非考核环境要素存在的问题,如噪声、光污染等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往往缺少深入系统的问题排查识别、污染来源分析和污染防治管控,只是被动地对相关信访和投诉涉及的环境问题进行就事论事的调查处理,难以精准溯源、有效治理,造成这些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
对此,我们必须强化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根本好转。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摒弃片面围绕目标考核内容做文章的狭隘政绩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03
—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关系
长期以来,城市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战场,经过不懈努力,城市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居民对生态环境满意度大幅提高。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日益显现,形成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不平衡问题。目前,一些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薄弱甚至还是空白,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黑臭水体较多、生活垃圾污染等环境问题突出。
我国农村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环境要素的主要承载区域,其生态环境状况对国家整体生态环境状况具有决定性作用。我们要着力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解决人员、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农村产业绿色化转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开展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化肥农药减量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建设覆盖全域、生机盎然的美丽乡村。
04
—
地市级以上监管能力与基层监管能力的平衡关系
目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能力存在上强下弱的问题,上下层级之间监管能力不平衡。地市级及以上机构监管能力相对较强,地市级以下基层机构监管能力比较薄弱,发现问题、监管执法和应急能力严重不足,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需要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由于生态环境监管力量在基层明显弱化,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监管机构难以领会把握上级机构的工作意图、贯彻落实上级机构的决策部署。
我们要大力加强地市级以下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基层机构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标准,重点解决机构、人员、资金、业务能力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构建均衡匹配、上下贯通、有机衔接、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管网络体系。
05
—
实践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平衡关系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生态环境保护创新成果。但一些实践创新成果没有得到系统总结和科学提炼,没有被及时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等创新制度,因此难以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其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存在制度创新滞后于实践创新的不平衡问题。
同时,在现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中,存在不少落后的、不适用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实践需要。因此,我们要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创新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及时系统总结实践创新成果,统筹谋划制度创新集成,全面强化示范引领带动,积极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坚持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边推广,让实践创新与制度创新协调并进、相得益彰。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环境监测中心正高级工程师)